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从25%的税收减按15%收取;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后注册且新认定的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
(2)在同等条件下,高企享受优先购置研发和生产性用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受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给予返还;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3)有利于资格的认证,对产品的竟投竟标可以带来较大的推动效应,在企业扩大经营方面以及参加招投标项目中占据优势地位;
(4)有利与产品的宣传及品牌化认证;
(5)有利于企业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也对企业发展起到激励的作用,推动企业不断的提升,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积极的影响;
(6)有利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
(7)有利于企业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办;
(8)市高企名义申请市级奖励10万元。集美区10万、思明区级奖励20万;海沧、翔安区级(含翔安火炬)奖励20万;湖里区级奖励20万;同安区奖励25万,火炬区奖励20万。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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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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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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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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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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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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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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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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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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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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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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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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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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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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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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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第一批:2019年6月30日,第二批: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