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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再出台七条措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2020-05-18
省政府近日研究决定,在已出台的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激励政策基础上,从加大正向激励、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等7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以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措施一: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至“十三五”末,力争全省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其中,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5%的增速,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2%的增速,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0%的增速,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8%的增速。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1~3位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绩效奖励。
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建立重点“双高”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党政领导挂钩和联系人制度,筛选100家重点高成长企业和100家高新技术企业。精心筛选一批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创新项目,纳入省级“五个一批”项目库。
措施二:发挥福厦泉国家自创区引领作用
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自创区建设发展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对福厦泉三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专项资金奖励部分按50%、30%、20%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推动省内其他高新区主动对接自创区,打造若干个特色明显、支撑有力、机制灵活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根据建设进度,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加快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给予奖励5万元。
措施三: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根据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启动建设3年后进行考核评估。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5年。
创新省实验室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措施四: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措施五: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扶持力度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措施六: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充分发挥数字福建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和海峡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公共平台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深度训练和场景应用,培育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企业。对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成立省级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在“智慧城市”“雪亮工程”“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
措施七: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资金(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为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并通过“银政保”“银政”两种模式,分别提供期限一年以内单笔各不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流动性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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