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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2020-05-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由委员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技术领域专家、科研院所学者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第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专奖办”)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安排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由市专奖办从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3人或5人组成(含组长)。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由市专奖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科学技术、工业设计、金融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进行评定。
(三)决定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专奖办职责
(一)负责专利奖评选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负责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日常管理与组织工作。
(三)负责专利奖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核工作。
(四)负责专利奖评选有关问题的处理,遇有重大、复杂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
(五)遴选各领域专家,建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库,每两年可以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一次维护。
(六)根据当年专利奖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业评审组组别及数量。
(七)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市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可由市专奖办负责实施,也可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六条的所有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评奖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专利产品及运营带来的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呈现出来的效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许可本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市专利奖。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选实行网上自主申报。申报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关于评选市专利奖的通知要求,登陆市专利奖网上申报系统,按操作流程和要求自主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及专利技术方案。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核)、年费缴交票据复印件、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行业审批文件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复核),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佐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财务报表,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实施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六)信用承诺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
(七)市专奖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的,且直接关系到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涉及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参加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获奖的专利,其技术若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产生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专利权人或合法实施单位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一次以此专利申报市专利奖,但总申报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专奖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专奖办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须在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申报人和奖励等级作出评定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以书面方式向市专奖办提出。经确认退出评审的,须间隔一届或者一届以上评选活动,方可再次以相同专利技术内容申报市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该专利出现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被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奖申报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市专奖办先后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电子材料、线下纸质材料的初步审核。
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初步审核意见补正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线上电子材料审核与网上项目申报同时展开,于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完成。
线下纸质材料的提交于线上审核通过、申报截止日后5日之内完成。线下纸质材料的审核于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报的,专业评审组优先考虑专利权人。
(三)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专奖办。
第二十四条 市专奖办汇总初评意见,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市专奖办提出的评审初步建议,及时召开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委员评审会,对拟获奖项目、获奖人及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拟获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由发明人或项目负责人到专利奖励评审会现场向各参会专家委员汇报项目情况,并接受质询,其余项目由市专奖办主任或负责人向参会专家委员汇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专家委员结合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办法的评奖标准依次对推荐项目进行投票表决。
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评定,由市专奖办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八条 专业组专家及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专利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专利奖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等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专奖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评定结果向市专奖办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三十一条市专奖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评奖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异议由市专奖办负责协调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拟获奖人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5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奖办审核;市专奖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拟获奖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市专奖办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当年评审;自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自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同一专利项目同年度申报国家或省专利奖且同时申报市专利奖的,若先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视同不具备市专利奖申报条件。
若先获得市专利奖,再获中国专利奖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
第三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公示情况,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审核无异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奖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向获奖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效益,营造知识产权氛围,获奖人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40%的奖励,给予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含许可、转化、市场开拓)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不低于10%的奖励。
第四十条 市专奖办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专利奖申报人应当遵章守法、诚实可信,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申报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在市专利奖初审工作截止日前,未完成信用修复工作的,依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取消参与市专利奖评审资格。
下列情形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专利权人明知申报项目所涉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正处于侵权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无效审查状态的。
(三)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等骗取专利奖、故意诬陷诽谤他人导致专利奖评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二条 组织和实施专利奖评选、推荐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或委员,应当严格遵守评选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输送利益、徇私舞弊;经举报并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输送利益、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专利奖评奖有失公平、公正、公信的,或者其他导致专利奖励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厦知〔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