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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

2020-05-18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区电子商务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以下简称应用企业),指自有独立电子商务销售服务网站或借助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指为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网上商务交易活动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展网上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对我区总部企业新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含外地迁入),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企业第一次年度税收区级分成(不含个人所得税,下同)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区级分成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商务部公示的近三年国内百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区级分成的8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实现增长的应用企业,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税收区级分成比上一年度的增量。

第六条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税收区级分成超过50万元的应用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企业当年税收区级分成超出50万元的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具有网络支付许可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结算在思明区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分成的100%给予奖励;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第八条 对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1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分成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3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和跨境服务平台企业,分别按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分成的80%和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应用企业、平台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80%奖励。

第十条 对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30万元以上应用企业、平台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租用经营场所的,给予租金20%的补贴;自有经营场所的,给予每月1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达30万元以上的应用企业、平台企业、专业服务企业,按照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每年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办公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且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税收区级分成合计达30万元以上的园区或楼宇,按照电子商务企业合计实际使用办公面积,给予园区或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度缴交房产税(从租计征)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我区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展会、论坛、博览会或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市场拓展活动的企业或协会,对于事先报批确认的,给予展位及场租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三条外,其他扶持条款区经贸局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应提交申请表、完税凭证、发生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或建设对本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额以“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数据及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条款可重复享受,除一次性奖励条款及第十四条外,单家企业当年补贴、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分成。若企业同时符合区其他政策的,可自主选择。

第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厦思政〔2012〕10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