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25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配套支持】 鼓励厦门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按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配套支持。鼓励各行政区、管委会等为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二)编制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三)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
(四)负责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五)负责项目过程管理、资助金额3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中期评估、项目验收。
(六)按照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七)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职责】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简称受托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家职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专家职责如下:
(一)遵守与咨询、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回避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专家、受托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基本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发布市级科技计划申报通知,根据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厦注册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厦门。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简化申报材料,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可变更。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建立公开、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机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等方式。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重点对计划项目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方案和经费合理性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实。其中单项资助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示立项】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须与立项文件、申报书内容一致。申报书作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立项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完成合同书签订;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书逾期未签订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切块管理】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管理。切块管理的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切块管理单位根据市级科技计划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自主评审安排科研项目。切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以其所在院(系、部)或科室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诚信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含二级责任单位,下同)、项目负责人、受托科技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查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受托科技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的信用状况作为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市科技局负责对资助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阶段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中期评估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拨付中期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项目负责人更换、金额50万元以上主要设备重大调整、或遇不可抗力影响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及提供有关证明,送受托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告】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科技经费切块管理单位负责切块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应向市科技局提交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和完成情况的年度报告。切块项目管理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期限】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决定是否予以滚动扶持。
第五章 项目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具体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等重要支出科目的测算依据、经费来源等进行说明。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合作单位资质、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优化项目预算编制科目。
(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5类。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财政拨款单位不得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工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2类。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块管理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简化科研设备仪器采购流程,对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资助方式】项目经费的资助,通过事前项目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拨付方式】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
(一)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合格的后补助项目、实行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管理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二)资助金额3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60%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三)资助金额20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6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资助经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四)由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6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经费调剂】切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设备费的调剂权限控制在设备费预算的30%以内。对相近功能的设备种类置换不做限制。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组织验收】切块管理项目验收由切块管理单位自行验收、市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项目及本办法出台前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申请】项目须在合同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其中:
(一)立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合同到期当月提出验收预申请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委托项目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工作,事务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向验收组织单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三份。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将其中一份交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提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立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项目无需专审,直接提交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立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四)项目证明材料,包括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论文、项目实施期间企业纳税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过程】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后,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接收验收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聘请技术与财务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出具最终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验收后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验收合格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提供公共服务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未完成(以上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完成有效证明材料。
2.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非切块管理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分的。经济指标实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总投入、销售收入和税收,分别按40%、30%、30%权重计算;
3.未经批准逾期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延期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按新的时间验收。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延期验收申请不超过1次。
第三十五条 【提前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合同约定执行期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 【余额拨付】验收合格项目可以获得资助余额,其中项目验收时总投入未达到60%的不拨付资助余额;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再拨付资助余额。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
1.主动终止。因不可抗力、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困难乃至停止经营或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愿继续实施科技项目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2.被动终止。对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申请验收的、或项目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而未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的,项目管理处室或受托机构提出终止建议,市科技局经审核后终止项目。
第三十八条 【申请终止流程】
申请终止单位应提供《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研发成果或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论文等)。
市科技局收到项目终止申请材料后,委托项目专项审计机构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终止评估意见(意见应包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终止原因及是否符合终止条件、财政扶持资金处理建议等),市科技局批复项目终止。
申请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且已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的,只需提供《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 无需进行专项审计和组织专家评估,市科技局出具项目终止文件。
第三十九条 【终止后续处理】
1.经审计和专家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经评估无需退回资金或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等不受影响。
2.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主动终止项目和被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记录。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成果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实行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处罚措施】加强项目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等处罚措施,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虚假材料套取项目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执行,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并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
(二)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执行,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并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
以上(一)(二)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将列入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三)项目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记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四十四条 【处罚措施】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5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资格。
第四十五条 【处罚措施】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适用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适用本办法。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尚未验收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厦门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8〕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