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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0-04-17

各相关部门、各软件企业:

为提升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发展水平,推进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局对《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办法》做了修订,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贡献大、增长快、创新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集团),做大、做强、做优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行业推荐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和管理工作,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企业总数依据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获评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基本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为软硬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工业软件等。

(四)对于企业总部在本市的集团型公司,按合并报表计算,统一以在厦母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并对在本市产生的营业收入、税收予以说明。

(五)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速。

第四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申报类型:

(一)贡献大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排名靠前的企业可接受申报,择优纳入初选名单。

申报本类重点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的最低额度以当年申报通知公布的数额为准。

(二)增长快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速排名靠前的企业,可接受申报,择优纳入初选名单。

申报本类重点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及其增速的最低额度以当年申报通知公布的数额为准。

(三)创新强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有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可接受申报,择优纳入初选名单。

申报本类重点的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发展特征,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公布的要求为准。

第五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程序包括企业申报、数据核实、专家评定等。

(一)企业申报

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评选通知,接受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 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申报表(具体见当年公布的申报通知);

2. 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审计报告;

3. 创新强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新取得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有关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核实

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及其增速数据,以市软件业统计直报系统填报核实的数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和税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总部在本市的集团公司,按合并报表计算,并完整披露列入合并范围的被控股企业,同时对在本市产生的营业收入、税收予以说明。

(三)专家评定

组织行业专家对纳入初选名单的企业,从贡献、增长、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专家评定的,可入选当年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公示名单。

第六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公示名单,经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列入正式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和优先支持。

第八条  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使用政府奖励资金及获得优惠扶持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评选办法》(厦经信软件〔2017〕35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