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在自贸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经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在厦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个税奖励标准
(一)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发放补贴;
(二)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发放补贴;
(三)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补贴.
补贴期限为首次确认为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起5年内(在职在岗)。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以个人完税证明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金额为准。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三、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提供近6个月内缴费凭证(体现收款国库为自贸区金库)、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体现机构地址为自贸区);
(三)人才劳动合同(人才为公司法人的提供任职证明);
(四)上一年度完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体现年度汇缴数据);
(五)体现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的个人所得税清单(体现年度汇缴数据的电子缴税回单)。
注:(二)材料原件核验,(一)(三)(四)(五)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由任职单位收集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后上报申请。
(二)受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湖里区象屿路8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A区703室)。
联系电话:0592-2620708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发放补贴。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20日,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的个税奖励优惠。
六、有关说明
(一)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逐年申领,与其他个税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同类政策且优惠力度不低于本奖励标准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二)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为凭)。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若人才个人所得税涉及我市多个入库税务机关,由所缴税额最高的区(园区)统一负责计算办理。
(五)个税奖励补贴期限为5年。计算方式:首次入选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入选时间的当年度起给予兑现;政策出台前已按2019年《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认定的高层次B类及以上人才,按照政策出台当年度起给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