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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0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扶持资金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对市工信局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稳固产业链供应链。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市级资金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1.贴息项目。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40%。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除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外,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银行贷款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2.奖励项目。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融资服务项目。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2.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天,8学时)最高600元(以招标采购价为准),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含参访)、教材、场租、管理费等费用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补助。组织到“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参照短期培训标准执行;组织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按政府相关培训标准执行,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3.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4.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1)对经我市逐级推荐并获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限首次获评,多次不重复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从服务能力、运营效果、协同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良好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对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营维护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机构,给予支持。

(三)政务服务项目。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评审、宣传、审计等相关工作以及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向社会发布,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和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向工信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工信局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信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扶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资助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审查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应妥善保管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市工信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废止。执行期间,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如有调整,本办法从其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