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创新直通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备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与创新型企业评价。
二、评价流程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络申报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专区”(http://py.xmsme.cn/),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操作详见附件3)。
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截止日期至2023年9月28日,10月底前公布2023年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注:可申报省市请选择厦门市,企业注册地请选择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或火炬高新区。
(二)网络申报材料要求
登录系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主导产品情况、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创新能力、所属领域及其他材料,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2020年、2021年、2022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套表),需包含研发费用、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2.I类知识产权证书、II类知识产权证书(或有);
3.满足创新直通条件需附以下至少一项材料(可不提供上述1-2项材料):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应包含排名情况证明);或近三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应包含排名情况);
(2)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3)研发机构证明材料(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证明材料。
(三)审核公布
各区、管委会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装备制造、新能源、仪器仪表、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三、联系方式
思明区科信局:5885927
湖里区工信局:5722172
集美区工信局:6220363
海沧区工信局:6057579
同安区工信局:7010611
翔安区工信局:7882763
火炬管委会:5382025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233621、2211821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896792
附件:1.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3.厦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操作手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