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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2020-05-18

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享受的政策优惠

       依据厦府[2017]132号文规定,“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认定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5月31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