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科技资金是区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知识产权运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结合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并重、科技项目择优、科技企业扶强原则,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条 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立项发文、经费拨付、进度跟踪和验收结项。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协作单位。申报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在本区的;
(二)拥有一支较强的研发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
(四)信誉良好,承担的科技项目都有结项。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运用发明专利进行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二)生产规模已达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扩产项目、运用专利技术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高新技术领域内且适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三)配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
(四)科技服务业项目。
(五)社会发展等其它项目。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七条 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项目
(一)优先扶持发明专利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中试,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申报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应具备项目生产规模已达到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创税收已达到100万元以上,预测项目完成时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3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预测区级税收每增加50万元,可再增加扶持30万元,累计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完成时实际销售收入、税收未达到预测的,按比例扣减扶持资金。
第八条 科技奖励项目
(一)获国家科技表彰的单位奖励30万元;获省政府或国家科技部门、科协部门及国家级学会表彰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市政府或省科技、科协部门表彰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二)当年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1万元;获厦门市专利奖的给予相应奖金1:1的配套奖励。
(三)首次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高企或直接获得国家级高企认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四)经认定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湖里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总年限最长为一年。同一企业申请我区同类贷款贴息政策扶持,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扶持。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奖励按《湖里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的各类项目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湖里区引进的“双百计划”项目按《中共湖里区委员会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等需临时申报的科技项目,按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定期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审计报告及技术资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贷款合同和有效的付息单据。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综合评审,也可委托法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政府分管领导根据科技项目综合评审意见召集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的科技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安排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后,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加强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实施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科技局报告,每年年终,应向区科技局报送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表;
(四)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科技资金全额收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区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8月23日印发的《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2018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