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厦门市户籍居民。
第二章 专利资助及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7000元;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三)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元;
(四)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五)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六)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多件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的,按一件给予资助;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3万元;
(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专利发明人1000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且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在校学生的,每件奖励学生发明人或设计人500元;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家奖励;对小微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首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家奖励。
前款第(一)——第(八)项所列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资助申请除外。
第三章 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
第四条 每年确定一批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按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类别申报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每年确定不多于20个项目;按小微企业类别申报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确定不多于30个项目。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个项目,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第六条 高等学校、市属科研单位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本市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用于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
第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奖励标准: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补贴
第八条 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给予认证所需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
第六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贴息比例最高为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60%,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累计可达到60万元。
第十条 安排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七章 专利保险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获国家、福建省专利奖的专利,获厦门市专利奖二等奖(含)以上的专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专利(不超过10件),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第八章 专利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二条 根据每个专利专题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建库的费用以及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软、硬件投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扶持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和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建设。支持开展面向产业和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为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风险规避和综合管理等活动提供方向策略;每年选择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分析,每个项目安排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章 专利维权援助
第十四条 专利维权援助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实际总支出额,给予最高50%的援助,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 专利维权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因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应对专利维权诉讼,对胜诉的专利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
(三)为企业涉及较大影响的专利维权诉讼和涉外专利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的专家、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十章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 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知识产权共建中心工作经费,每个机构不高于6万元,用于共建中心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等工作。
第十八条 支持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厦门分站及子站工作,每个站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劳务、交流合作、教学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章 专利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发明人为在校中小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项的,每项给予发明人最高2000元奖励。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服务业奖励与补贴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单位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及执业证的代理人,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专利代理机构从本市外引进1名高学历(硕士以上)执业专利代理人,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十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明确专利专项资金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对专利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按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制定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回并不再给予资助、补贴和奖励,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项目资金领取通知30日内办理专利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专利发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