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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11-07

第一条措施:贯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降税率,今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由17%、11%下调为16%、10%;
2.升标准,今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及以下;
3.退税额,今年对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二)所得税方面
1.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2.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
3.今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4.今年1月1日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5.今年1月1日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至8%。
6.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
3.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

第二条措施: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
1.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2.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3.从今年7月1日起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进一步降低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资费。
第三条措施: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1.开展各种涉企收费相关的专项检查;
2.查处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四条措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1.2018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在全省实现上述目标。
2.2018年6月30日起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
第五条措施: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2018年5月1日起,利用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电网企业留抵退税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69分钱。
2.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
第六条措施:合理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1.从今年7月起起至2020年底,各地燃气供气企业对工业领域新增“煤改气”用户,跨设区市管道已覆盖供气区域,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视同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之差)不高于0.45元/方,跨设区市管道未覆盖供气区域,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不高于0.5元/方,各市、县制定的配气价格低于以上高限的,按不高于各市、县制定的配气价格执行。
2.对新建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项目,以及新建大型工业项目的供热设施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新建供热项目以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项目,等同新增“煤改气”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优惠。
3.对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其用气价格享受新增“煤改气”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措施:加快落实产业用地政策
1.创新企业用地模式,工业用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落实《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扣除由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实体企业
1.支持银行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3.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4.对由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代偿额的一定比例对担保机构予以代偿补偿。
第九条措施:推动上市降低融资成本
1.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程序,扩大发行外债规模,提高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
2.优化和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引导企业在对外贸易及相关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第十条措施:规范收费降低物流成本
1.铁路运输企业2018年5月1日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部分对铁路货物运价进行相应下浮。
2.落实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3.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推行省内异地检测。
第十一条措施:落实政策提高物流效率
1.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落实过路过桥费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政策。
2.开展全程冷链运输等试点,积极发展电商快递班列。
3.推动船、车、班列、港口、场站、货物等信息开放共享,实现到达交付、通关查验、转账结算等“一站式”线上服务。
4.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
第十二条措施: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
1.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2.将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两至三年至少一调,2018年暂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3.落实人社部、财政部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
4.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总费率1%)、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十三条措施:进一步缓解公积金压力
1.困难企业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措施:智能制造降低人工成本
1.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推进运用数控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2.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机器换工,实现生产环节无人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第十五条措施:绿色制造降低用能成本
开展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深化用能权交易改革,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与装备,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第十六条措施:集约利用降低用地成本
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技术改造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3.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厂房,对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约定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的,可按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措施:打造平台降低采购成本
1.基于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中远期采购指导等服务。
2.利用“阳光采购”去中间化的方式,帮助采购商和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3.强化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互采互用等“手拉手”活动,多渠道降低单一企业采购成本。
第十八条措施:联合研发降低管理成本
1.提高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2.协同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进行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十九条措施:创新模式降低营销成本
鼓励企业融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供应链管理。
第二十条措施: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机制
强化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措施: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1.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细化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2.建立降成本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措施:加大降本减负督检力度
1.建立健全企业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059187833242,处理企业投诉处理反馈以及办理结果评价通报制度。
2.要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成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措施:加强宣传推广良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