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新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单位,或以前年度已获得此称号并经国家科技部年度考核优秀或良好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单位;
申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奖励的单位,须为申报通知中规定年度被科技部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的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申请表;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或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考核通报文件。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八条: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注意事项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金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机构批复或考核证明材料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二、对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经厦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厦门注册成立并经厦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其促成科技成果须在厦门市实施转化。
(三)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申请表;
2.科技部门备案文件;
3.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
4.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金兑现发票汇总表;
5.发票、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带至现场核查)。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九条: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在厦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金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提供的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中,应有明确的条款表明,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否则不予兑现;
3.提供的促成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应与通知中规定兑现年度期间相符,过期不予兑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
三、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厦门市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企业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非关联单位发明专利;
3.申报企业与所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的非关联单位不存在关联交易;
4.申报企业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技术政策,已经或正在厦门市境内落地实施转化;
5.申报企业应是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与非关联单位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专利技术奖励申报书;
2.企业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章程;
3.企业规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告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5.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支付账单;
6.企业购买的专利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资料审核——办公会研究——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条: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每年9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申报奖励发票中应包含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名称,且银行付款单据中双方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3.同一项交易,申报企业已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四、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在厦门市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
3.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4.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成果水平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企业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6.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材料——科技局审核——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有疑议的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公示——下达文件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5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最多为2项;
3.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4.属于特殊行业及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五、对开展技术交易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1.厦门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输出方(卖方)企业;
2.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国外)技术成果在厦实施转化的技术引进方(买方)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兑现奖励企业须已在厦门市注册;
2.申报兑现政策的技术合同须是已在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合同。
(三)申报材料
1.技术交易奖励金申报表;
2.加盖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复印件;
3.技术交易奖励金兑现发票汇总表;
4.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带至现场核查)。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交易奖励金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须是发布申报通知规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以发票为准),且发票开出时间、银行到账应在合同认定时间之后;
3.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有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否则不予兑现;
4.技术交易奖励金兑现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提供技术交易的全部票据及银行到账回单,经审核机构与原件核实后方可兑现;
5.涉及跨年度到账,申请兑现发票应为通知规定年度,银行到款(付款)时间须在兑现通知规定申报截止时间前;
6.申请技术交易奖励金所涉及的技术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涉及尾款支付且技术合同条款中已注明尾款支付时间(时间应不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的可以兑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六、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厦门市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兑现奖励的平台运营机构须已在厦门市注册,且须在市科技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1.技术交易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2.厦门市网上技术交易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促成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促进技术合同的第一笔技术交易发票、银行收款(付款)回单复印件(每份合同提供一份)。
(四)兑现程序
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核机构审核——科技局核定——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五)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1.技术交易奖励金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2.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须是年度发布申报通知规定年度实际促成的技术交易(以签定合同为准),且已发生第一笔交易;
3.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有注明与促成的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七、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二)兑现程序
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导出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表——科技局根据登记系统导出的全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核算奖励金额——公示——下达文件并拨付资金
(三)兑现依据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0亿元,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
(四)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每年1月份申报办理一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