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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1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厦门市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引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补助是围绕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产业上下游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能力,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进行补助(以下简称“产学研合作补助”),旨在于把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技术和产品。

第三条 根据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从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学研合作补助。

第四条 为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自主权,对产学研合作补助经费实行切块下放,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是切块经费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切块管理单位”)。切块管理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项目补助,不限定补助资金具体用途,研发团队自主调配(注:引用《科技二十五条》中第2条)。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补助切块经费支持对象:

(一)在厦部、省属本科院校;

(二)厦中科院部、省属研究所;

(三)外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建设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切块管理单位。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制定、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是产学研合作补助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立项、过程实施管理等,并按规定使用补助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

(一) 制定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科技合作处);

(二) 编制产学研合作补助总体经费预算建议(发展计划处);

(三) 编制并发布产学研合作补助申报通知,确定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的切块经费(科技合作处);

(四) 根据各切块管理单位上报的补助清单,统筹安排经费,下达科技计划补助文件(科技合作处);

(五) 拨付产学研合作补助切块经费(发展计划处);

(六) 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各切块管理单位的年度产学研合作成效进行考核(科技合作处)。

第九条 各切块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 各切块管理单位应建立筛选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各切块管理单位按照产学研合作补助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筛选、立项和过程管理,并将补助建议清单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 各切块管理单位是补助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补助经费,规划资金管理。

(四) 各切块管理单位对补助所有相关材料自主归档管理,并对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 各切块管理单位将取得的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总结于每年1231日前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三章  支持类型与方式

第十条 与本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切块管理单位按照实际科技合作经费到账金额(要求到账金额10万元)的50%给予研发团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大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包含台港澳)科技合作项目补助。各切块管理单位按照每个项目在厦高校院所实际已投入金额(要求已投入金额10万元)的50%给予研发团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大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二条 特别条款

优先支持纳入市科学技术局技术需求对接项目库的项目。各单位切块经费中,用于支持纳入市科学技术局技术需求对接项目库项目、支持国际(包含台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和支持青年科研人员(40周岁以下)项目的补助经费总额≥单位切块总经费的50%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补助所需的材料(由切块管理单位直接受理):

(一)申报书;

(二)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

(三)与企业合作项目补助,需提供企业转给高校院所科技合作经费的银行到账证明(要求到账金额10万元);

(四)国际(包含台港澳)合作项目补助,需提供项目已投入财务清单(盖财务章)(要求已投入金额10万元)。

四条 产学研合作补助程序如下:

(一)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科研团队在“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上申报;

(三)筛选。各切块管理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筛选,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项目补助。

(四)立项。各切块管理单位将拟补助项目在“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上提交,并以公函形式(含推荐汇总表)报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处)。

(五)拨付。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下达补助文件,拨付切块经费(科技合作处发展计划处)。

(六)验收。各切块管理单位自主管理项目完成情况,科研团队在“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上提交项目完成验收表和相关附件佐证材料,各切块管理单位自主审核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章 考核监督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切块管理单位上一年度应完成的产学研合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安排产学研切块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条  考核内容:

(一)上一年度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及增幅。

(二) 与本市企业上一年度开展产学研合作横向课题经费总额及增幅。

(三)上一年度所获得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及增幅。

(四)上一年度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及增幅。

(五)产学研合作成果在企业实际应用或产业化成效。

(六)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的情况。

(七)产学研管理情况。

六条  考核程序:

(一) 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产学研合作考核通知。

(二) 各切块管理单位报送考核材料。

(三)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各切块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为优秀;

(二)60分≤评估得分<85分为合格;

(三)评估得分<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高校、科研院所切块经费的安排:

(一)考核优秀的单位,在上年度产学研切块经费的基础上上浮20%

(二)考核合格的单位,维持上年度产学研切块经费;

(三)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暂停这一年度的产学研切块经费,进行整改,待重新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再拨付产学研切块经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市科学技术局将追回资助资金、取消所在单位院(系、部)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的申报资格,并对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补助所在的院(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