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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2020-05-18

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文件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建设,支持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走出去”,链接境内外创新创业资源。

第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不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纳入综合型众创空间管理,无需重新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认定、考核、政策兑现以及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各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综合型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综合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三)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

(四)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第六条 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五条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经营场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

(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六)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七)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八)具有开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七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

(三)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制度,对众创空间分类考核,并根据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情况、开展服务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情况等指标。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不能兑现扶持政策:

(一)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75(含)-85分为良好;

(三)得分60(含)-75分为合格;

(四)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考核通知,众创空间提交考核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

(三)市科技局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应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半年度、年度统计,且上报数据真实、完整。一年不参加统计的暂缓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视情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申请,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厦门”网站公布: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厦科联〔2015〕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