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发挥科技进步对于我市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指的是在市建设局立项,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的中介机构处理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建设局负责,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在立项和验收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建设局宜从厦门市建设系统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选出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或验收进行专业评审。评审专家应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实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项目承担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实行回避;
(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恪守工作纪律,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保密。市建设局根据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建设科技专项经费中支付专家报酬。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建厅科技工作重点、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市建设领域中心任务、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等确定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发布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明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本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属于理工类(非软科学类)建设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编制成果应具有地方特色,简单适用、可操作性强。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我市适宜技术研究,能够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的能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人员充足,以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历),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备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要求提交《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立项查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软科学研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以及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所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地反应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分工及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立项一般采用分级评审制度,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行政复审。项目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且项目研究是我市建设领域急需的,可直接给予立项。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的承担能力和项目负责人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负责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经集中讨论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建设局党政联席会复审后,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由市建设局下达年度建设科技计划。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一)经查新,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二)厦门市建设局已资助过类似项目的;
(三)经专家审查认为不满足立项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背科学规律或已被证明无法实现的;
(五)不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市建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评审验收通过后按合同约定金额以“以奖代补”形式一次性全额拨付。
项目申报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不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市建设局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进度、研究内容等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原则上,申请延期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等成果必须标注“厦门市建设局建设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权属,但市建设局有权因非商业目的使用承担单位和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厦门市建设局有权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自筹经费,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未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建设局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书、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理工类需提交成果查新报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软科学研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负责对建设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市建设局总工办负责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经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报告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建设局制作建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金额以“以奖代补”形式一次性全额拨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制项目,在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
(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申请延期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局将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或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从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市建设局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或取消的建设科技项目,依法追究承担单位的相应责任。从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二年内,市建设局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