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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8年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018-09-21

厦门市2018年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一)申报条件

1. 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2017年度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简称“一套表”)。

(二)支持标准

对2017年度将网络零售额(500万以上)纳入一套表统计并第一次申报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15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且同比2016年度有增长的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

二、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

(一)申报条件

1. 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对象为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3.企业拥有较强专业的人才队伍。

4.拥有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服务口碑良好,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能够为我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

5.被服务企业2015年度网络零售额需纳入一套表统计。

(二)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商协会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商协会。

2.举办的公共活动具有一定规模(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支持标准

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场。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会场服务费、宣传推广费等会务相关费用。

四、支持建设电商平台

(一)申报条件

1.运营企业须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必须是提供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且地方特色突出,具公共性、示范性、带动性和较好的成长性。重点支持企业建设B2B、B2B2C、O2O、C2M等类型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具有公信力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标准

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2017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投入费用包括: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

 五、支持建设电商基地

(一)申报条件

1.运营企业须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必须是电商专业基地,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

(二)支持标准

按每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不需评审,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