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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8年)

2018-09-21

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2018年)


厦门市科技计划由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三大部分构成。申报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一)科技重大专项:略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及科技合作项目: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科技经费切块管理的公办本科院校、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年度研究报告报市科技部门,并接受随机抽查。

(2)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围绕厦门经济发展,尤其是围绕厦门主导产业的发展设置科研课题,主要支持应用基础和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企业能为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研发、中试支撑条件,项目成果在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产业化。

股权关联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不予扶持。

(3)资助方式

切块管理项目:根据科技扶持资金总量情况,结合各高校、科研院所往年立项、项目执行情况确定切块经费。2018年度各单位切块科技经费共1700万元,具体如下:

高校:厦门大学350万元、华侨大学250万元、集美大学250万元、厦门理工学院250万元、厦门医学院50万元。

科研院所: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150万元、福建亚热带植物研究所(含引种园)150万元、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100万元、厦门北化生物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50万元。

打包切块管理科研院所:国家海洋局海洋三所、725所厦门材料研究院、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水产研究所共100万元。

各单位自行安排支持项目的数量和支持强度,但每个项目财政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

各单位(不含打包切块管理单位)切块经费中用于支持对台合作、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30%;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40周岁以下)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30%;用于支持为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的技术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并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30%。

网上提交截止日期:2018年3月20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8年4月20日

(三)科技惠民项目:略


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1)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进行研发费用归集;且已向税务机关完成2016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2)资助方式及金额

对企业2016年度研发经费进行补助。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2016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作为研发经费支出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

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企业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低于100万元的不予以补助。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与当年度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科创红包、生物与新医药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滚动支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3)受理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6月10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7年6月20日

三、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

(一)科技信贷融资:略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股权投资:略

(三)科技保险补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