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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8-09-21
2018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

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主营业务为软硬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集成电路设计等。

二、本批受理时间

2018年4月30日之前。

三、备案企业条件

(一)重点企业

获评2017年度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自动入库,无需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二)一类企业

1. 2017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 2017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7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 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三)二类企业

从事软硬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部分达到一类企业所需条件,具有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等特色的企业,对这类企业进行综合评选。

三、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2),市地税局提供的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四)税务部门核对过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2017年度);

(五)企业2017年度审计报告(须含《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列表,提供至少一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企业开发软、硬件环境证明材料(开发环境、设备、软件授权照片等);

(八)厦门市软件产业统计系统填报情况(厦门软件产业统计直报系统-企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九)属二类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请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