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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厦门市市级发展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补助)项目

2019-05-24

一、申报主体及要求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公共机构。

     2. 项目起止日。申报的项目应于2018年6月15日以后开工,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竣工。

     3. 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必须为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经营一年以上。 

二、项目征集范围。

        循环经济领域项目: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装备、再制造、“城市矿产”回收再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中水回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以及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扶持力度

        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以上除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照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时间

1.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9年7月5日

2. 送交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