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本次奖励申报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归属思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取得的市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时间在《办法》发布实施(2022年12月25日)之后。
二、奖励标准
企业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获得市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按其所获扶持资金给予等额奖励。
注:企业如同时符合我区及其他区(含火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1日-11月24日(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报材料
1.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拨付通知或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街道,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于11月24日前交至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1408室)。
联系电话:0592-2667991,15160086520
附件: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日